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六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公平审查制度,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或者机构在资质获取、招标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商业利润以及其他财产。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六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
鼓励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依法通过联营、合作方式为自贸试验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序衔接的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挥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等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向自贸试验区优化聚集,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专业和高效的国际化法律服务。
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完善仲裁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及时化解纠纷。
第六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和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执法协作机制。
第七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涉及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第七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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