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推进西部大开发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西部地区联合对外合作交流平台,带动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开放战略实施,推动西部地区重点区域协同开放、一体发展。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西部地区在交通物流、能源开发、加工制造、科技研发、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建立产业协作发展机制,创新跨省合作模式,推动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和产业链集群化,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实现区域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自贸试验区应当与其他自贸试验区建立协同开放机制,实行制度对接、产业协同、平台共建。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关中平原城市群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开展交通互联、产业互动、资源开放、服务共享、污染共治,推动关中平原城市群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自贸试验区建立与省内协同创新区的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实施创新协同、产业协同、政策协同。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吸引更多全球产业链相关企业加入区域产业链集群,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带动西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高端产业全方位对外开放。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提升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水平,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自贸试验区内的环境友好型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全过程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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