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实行证照分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建设电子口岸,实现海关、边检、税务和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邮政、电商、物流等行业企业对接,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二十条 境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围网区域),探索实行先入区、后报关的通关模式;在围网区域申报非涉检出境的货物,可以实行先出区、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探索实施针对特定货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政策。
探索境外货物通关环节的部分事项由入关审查转为后续稽查,提高国际贸易通关效率。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机制,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境外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进入围网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的货物出区进口前,依照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流转于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仓储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自贸试验区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制度,海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以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测、研发、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
在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口,推进技术、文化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等服务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快速协同保护等制度,设置商标受理窗口,为技术贸易、文化贸易以及专利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提供便利。
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重点发展医药研发服务、数字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贸易新领域。
支持专业化、国际化的医疗、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并购、参股、股权投资等形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探索建立境外投资会商制度。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贸试验区应当在产业合作、融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理、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创新机制,完善境外投资全周期监管与服务,建立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税收政策试点改革,实施促进投资贸易、金融发展和人才集聚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全面实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推进办税便利化。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公共机构和组织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通关、税收征管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
鼓励企业建设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入围网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支持开展保税备货模式的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
鼓励跨境电商行业开展跨国家、地区、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培训,提高行业运营能力和发展水平。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参与制定自律公约、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和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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