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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 第二章 组 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各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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