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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规〔2021〕005-市政府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及其他灾害处置提供水源的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向市政府提交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统筹实施;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专项规划内容,并就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内容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层级规划时,城区综合规划章节应当包括消防工程规划内容,并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要求。
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保养和管理,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城市供水等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原有市政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逐步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地上式或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并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选用的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标准。
第七条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或处置其他灾害事故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修复。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市政消火栓巡查、维修、保养台账,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二)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接到报修通知的,在24小时内进行抢修,并在48小时内修复;
(四)每半年测试1次,至少1次在城市用水高峰时段进行,确保市政消火栓供水压力、流量满足要求;
(五)市政消火栓在寒冷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
(六)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因停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及其他灾害处置等工作无关的事项,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及擅自拆除、迁移、使用、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拆除、迁移。
第十二条 新建、补建、增建、迁建、维修市政消火栓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意见和市政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格、编号、分布图等资料分别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护费,灭火用水补偿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并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管护专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消防用水实行用水费用补偿制度,消防用水量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计算。
市消防救援机构每月向城市供水企业提供当月火灾发生起数。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是消防救援机构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专用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市政消火栓取用水。
市政维护、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由用水单位报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指定市政消火栓取水,遇有灭火救援及其他灾害处置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市政消火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住建、规划、财政、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确保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行顺畅。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凤翔区和陈仓区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暂按原管理体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6年4月30日。
本办法施行后,2014年《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4〕41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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