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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陆地国界工作,保障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睦邻友好和交流合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理和建设,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领空和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边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陆地国界安全,防范和打击任何损害领土主权和破坏陆地国界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外交部负责陆地国界涉外事务,参与陆地国界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对外谈判、缔约、履约及国际合作,处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国界线和界标维护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公安工作,指导、监督边境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总署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边防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合作及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各自任务分工,警戒守卫陆地国界,抵御武装侵略,处置陆地国界及边境重大突发事件和恐怖活动,会同或者协助地方有关部门防范、制止和打击非法越界,保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陆地国界及边境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军地有关部门、单位依托有关统筹协调机构,合力推进强边固防,组织开展边防防卫管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工作,共同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与正常秩序。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防建设,支持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提高边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边民在边境生产生活,促进边防建设与边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陆地国界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捍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土安全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的收集、保护和研究。
公民和组织发现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史迹和实物,应当依法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经费。
国务院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
国家对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陆地国界事务的条约。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谈判与陆地邻国处理陆地国界及相关事务,妥善解决争端和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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