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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老子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宝鸡市老子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2016年 12 月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宝鸡市老子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研究会是由宝鸡市对老子文化有较深了解、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人员和宝鸡地区合法的道教团体自愿发起组成的,以弘扬老子文化为目的非营利性、民间性的群众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传承老子文化,汲取道学精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打造精神家园,构建人文宝鸡为宗旨。以深入挖掘、研究老子哲学思想及道学文化精髓,普及老子思想,倡导尊道贵德之风,净化民俗民风为己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泛联系全市老子文化研究、传承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爱好者,为促进宝鸡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市民素养,提升宝鸡文明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宝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公地址,宝鸡市陵 塬112 路(市金台观道教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开展老子文化学术交流。

(二)、举办老子文化经典培训班、研讨班、专题讲座、专家论坛、书画、攝影和文化沙龙,提高会员和广大市民对老子文化知识的认知和兴趣。

(三) 、设立宝鸡市老子文化研究会网站,宣传、普及老子文化知识。

(四)、为会员搭建交流学习平台,加强与其它城市老子文化研究机构、我市其它学术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普及老子文化公益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爱国主义和传统文化思想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六)、创办老子文化研究会会刊《中国西部老子文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老子文化研究、传承、普及等方面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和爱好者和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要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团体会员要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

(二)、经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机构、工作人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禁散布传播有损于本会声誉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退会。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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